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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出台,构建全过程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
来源:天俱时集团
发布时间:2020-11-29

2020年10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生物安全法》(2021年415日起正式施行)。本法明确了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则,完善了11项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一部可统领广义“生物领域的综合性框架立法

《生物安全法》共十章八十八条,主要针对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威胁等生物安全风险,分设专章作出针对性规定。

本法体现了广义生物安全的理念。作为环境法领域专家,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这样评价道,《生物安全法》将调整范围从传统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扩大到同时包括自然界形成的生物灾害(动植物疫情等)以及生物技术误用、谬用甚至恶意利用所带来的安全问题(如生物武器威胁等),是一部可以统领上述领域的综合性框架立法。

《生物安全法》提出,要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生物安全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生物安全应急制度、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以及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制度,对外来入侵物种实施名录和管理办法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指出,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对此,本法第三条也作出回应: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不仅涉及传染病防治、生物多样性的问题,它已经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需要全体国民予以重视。

尽管新冠肺炎疫情加快了《生物安全法》出台的脚步,但其调整范围不仅仅与疫情相关,疫情之外的生物技术研发应用、动植物进出口检验检疫、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采集保藏利用等均是监管与调整的对象。可以预见,随着《生物安全法》配套法规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生物安全领域的监管、执法等也将全面加强。在此背景下,生物企业有必要重点关注生物安全领域的立法与执法动态,加强生物安全相关的合规建设。